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墾丁休閒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林樊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二點,指稱整修費及相
關費用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陳明新臺幣19,8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樊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