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27號
PTDV,109,司促,1727,202003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心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心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09 年1 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17,795元。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
  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
  新臺幣858 元整。㈢逾期費用:新臺幣900 元整。㈣雜項費
  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6,00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7,795 元 │ 陳心柔 │自民國109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1 月23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