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心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心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09 年1 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17,795元。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
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
新臺幣858 元整。㈢逾期費用:新臺幣900 元整。㈣雜項費
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6,00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7,795 元 │ 陳心柔 │自民國109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1 月23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