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毛振華
債 務 人 李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毛振華於民國92年5 月26日邀約李美英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約定於95年5 月26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6 個月以上者,其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9 月19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壹條第7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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