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3號
PTDV,109,司促,1673,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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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趙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19.71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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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