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宏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宏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1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5,
740元正未給付,其中45,069元為消費款;671 元為循環利
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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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9,999元 │陳宏麒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 │ │1 月30日 │ │之14.54 │
├──┼─────┼─────┼──────┼─────┼──────┤
│ 002│25,070元 │陳宏麒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 │ │1 月30日 │ │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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