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6號
PTDV,109,司促,1546,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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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黃木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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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