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黃木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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