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承上,如傳承食品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
請提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
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
算人或公司廢止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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