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4號
PTDV,109,司促,1004,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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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溫士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士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是否為「溫」士源,如聲請狀有誤繕
  ,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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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