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6號
PTDV,108,重家繼訴,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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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簡萱雯 
      簡萱玫 
      簡萱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簡西和 
      簡勝彥 
      簡嘉美 
      簡明珠 
      簡邦彥 
      簡榮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被繼承人簡文宏所遺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
被告應將被繼承人簡文宏所遺如附表編號4 至7 之遺產交付予原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6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簡文宏於民國107 年12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 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被告簡西和及訴外人 簡東光,嗣簡東光於108 年3 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簡勝彥簡嘉美簡明珠簡邦彥簡榮彥,即被告簡勝彥 等5 人為再轉繼承人,是被告6 人為簡文宏之全體繼承人。 ㈡原告3 人之父親簡伯里為簡文宏之胞弟,簡文宏生前與簡伯 里感情良好,簡文宏於104 年5 月27日立有自書遺囑,並經 公證人認證在案,將附表編號2 、4 所示遺產遺贈予原告3 人。嗣於107 年10月27日簡文宏又成立代筆遺囑,將附表編 號1 、3 所示遺產(其中編號1 土地,重測前地號為○○○ 段000 之00,重測後地號為○○段000 之00,上揭遺囑誤將 地號載為○○○段000 地號),及其所有產業、現金、存款 ,均遺贈予原告3 人(以上2 份遺囑合稱系爭遺囑)。原告 將系爭遺囑內容告知被告,被告均表示願意放棄渠等之特留 分,同意依簡文宏系爭遺囑內容履行。綜上,原告爰依據繼



承、系爭遺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遺贈物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6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渠等均 具狀向本院陳稱:伊對於簡文宏所立系爭遺囑之真正不予爭 執,伊尊重簡文宏生前所為遺產分配之決定,並放棄特留分 之權利,同意由原告3 人繼承系爭遺產等語。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 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 發生效力。」,民法第1151條、第1187條、第1199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特留分係繼承人特有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繼 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得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特留分權 之拋棄(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444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
五、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 卷,並有原告提出之簡文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兩造 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郵政存簿 儲金簿、台灣銀行存摺明細、系爭遺囑及認證書,及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 所附儲金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台灣銀行營業部函文暨所附 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資料附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無誤,而 被告6 人經本院合法通知,雖均未到庭陳述意見,惟被告已 具狀為上開陳述,足認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均不予爭執, 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可採信。六、依上所述,被繼承人簡文宏生前立有系爭遺囑,將系爭遺產 均遺贈予原告3 人,而被告均表示尊重簡文宏生前之決定, 並均放棄特留分之權利,同意由原告3 人繼承系爭遺產等語 ,足認被告均已表示拋棄渠等特留分之權利,則原告依據繼 承及系爭遺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交付遺贈物,即將系 爭遺產分別辦理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予原告3 人所 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七、又原告陳稱:本件訴訟費用原告願意全部負擔,請求判命由 原告負擔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已同意原告訴訟上之請求,爰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 款規定,就本件訴訟費用判命由 原告負擔,一併敘明。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1條第2 款、第85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
│編號│簡文宏遺產內容
├──┼────────────────────────┤
│1 │㈠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
│ │㈡面積:75平方公尺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2 │㈠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
│ │ ㈡面積:1,108 平方公尺 │
│ │㈢權利範圍:2分之1 │
├──┼────────────────────────┤
│3 │㈠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 0000○號房屋(門牌│
│ │ 號碼:屏東縣○○市○○○00號,坐落土地為編號1 │
│ │ 之土地) │
│ │㈡總面積:101.98平方公尺(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4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 號房屋(為未保存│
│ │ 登記建物) │
│ │㈡權利範圍:2分之1 │
├──┼────────────────────────┤
│5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000股 │
├──┼────────────────────────┤
│6 │○○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新台幣0,000,00│
│ │0 元(迄至108 年10月21日止)及其利息;存款(帳號│
│ │:000000000000)新台幣00,000元(迄至108 年10月21│
│ │日止)及其利息 │
├──┼────────────────────────┤
│7 │屏東○○○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新台│
│ │幣00,000元(迄至108 年10月22日止)及其利息;存款│
│ │(帳號:00000000)新台幣000 元(迄至108 年10月22│
│ │日止)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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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