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妤蘋(張瑞美之繼承人)
蔡旻錩(張瑞美之繼承人)
蔡博源(張瑞美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昌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3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4,417 元(計算式:0000000 +﹝96
99.19 +3859.27 ﹞×1300×1/24=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