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84號
PTDV,108,消債更,18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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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麗琪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麗琪自民國109 年3 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 、第45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 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471,340 元,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曾於108 年12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 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 為證,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於中菱建材有限公司擔 任作業員,其每月薪資為23,100元,有薪資單可參,堪信屬 實。至於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14,866元,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109 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 倍即14,866元計算之數額相符,應屬確實。另聲請人 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19、17歲,其等106 至10 7 年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現仍在學,有戶籍謄本、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學生證影本在卷可佐, 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之配偶因輕度身心障 礙而無法工作,每月領有補助款4,872 元,均用以維持生活 基本開銷,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及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考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配偶領取之補助款扣除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 倍即14,866元後,已無剩餘,顯見其無上開扶養義務 之扶養能力,則由聲請人獨自負擔上開扶養義務。又其子女 每月均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款6,115 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 本可稽,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2 項 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聲請人應負 擔之扶養費為17,502元(計算式:【14,866-6,115 】×2 =17,502),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12,000元 ,亦足採信。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3,100元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 26,866元(計算式:14,866+12,000=26,866)後,已無剩 餘。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已達463,473 元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1,443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9,458 元、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2,572 元),有債權人陳報狀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 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 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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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菱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