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095號
PTDV,108,司促,15095,202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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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5號
債 權 人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宇 
債 務 人 潘韋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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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