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楊順喜 林鳳英 尤知仔 江雲成 盧進明 陳勝煌 陳瑞木 陳寶全 鄔陳真珠 張鳳盛 張明顯 盧信義 盧建憲 盧榮坤 陳慶丞 陳桂蘭 吳仁義 戴榮生 吳德謀 江俊昇 黃素菊 張鳳霖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牽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 告 吳榮桶 吳榮德 吳榮樹 吳俊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被 告 鄔孟衛 訴訟代理人 鄔桶生 被 告 許素梅 陳志明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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