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號
PTDV,107,重訴,7,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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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楊順喜 
      林鳳英 
      尤知仔 
      江雲成 
      盧進明 
      陳勝煌 
      陳瑞木 
      陳寶全 
      鄔陳真珠
      張鳳盛 
      張明顯 
      盧信義 
      盧建憲 
      盧榮坤 
      陳慶丞 
      陳桂蘭 
      吳仁義 
      戴榮生 
      吳德謀 
      江俊昇 
      黃素菊 
      張鳳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吳榮桶 
      吳榮德 
      吳榮樹 
      吳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鄔孟衛 
訴訟代理人 鄔桶生 
被   告 許素梅 
      陳志明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9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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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