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玉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朱蜜拉
朱麗錦
朱桂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泗洲派出 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等件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 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