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榮枝
曾榮茂
曾榮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阿三
特別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阿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02萬8,987 元(依原告陳報狀之金額,本院卷二第7 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