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6號
PTDV,106,訴,446,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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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陳光輝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陳洪秀花
被   告 陳居福 
訴訟代理人 陳宏祥 
被   告 陳山峰 
上二人訴訟
代理人   陳宏男 
被   告 陳春生 

      陳明添 
      陳有文 
      陳浮花 
      陳水金 
      陳有財 
      陳柏宏(即陳榮豐之承受訴訟人)

      陳拔山 

被   告 陳振成 
訴訟代理人 陳慧蓮 
被   告 陳豐源 
      林正財 

      陳軍王 
      陳文秀 
      陳德仁 

      陳有宙 

      陳添保 
      陳朝陽 
      陳懿芳(原名陳秋英)

      陳興典(兼陳點之承當訴訟人)


      陳興上(兼陳點之承當訴訟人)




      陳興財(兼陳點之承當訴訟人)


      陳添亨 
      陳瑞良(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蔡桂美(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韻詅(即陳扁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仲彥(即陳扁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被   告 陳文瑞(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金樹(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金來(即陳扁之繼承人)

      洪陳秀盆(即陳扁之繼承人)


      陳雅娟(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雅萍(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雅珊(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張雅菁(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玲汶(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玟君(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李開湖(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李金福(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蘇李麗珠(即陳馬老之繼承人)


      陳宗宏(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慶忠(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慶明(即陳塗之繼承人)

      洪陳玉盒(即陳塗之繼承人)


      陳思凱(即陳有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慶忠、陳慶明、陳宗宏、洪陳玉盒為被告陳洪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7 條第3 項 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被告陳洪店於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9 年2 月22日死 亡,同案被告陳慶忠、陳慶明、陳宗宏、洪陳玉盒(下稱 陳慶忠等4 人)為其繼承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原告、被告陳慶忠等4 人均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 被告陳慶忠等4 人承受被告陳洪店之訴訟並續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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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