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3號
PTDM,109,附民,23,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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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江奕昀

被   告 李俊賢
      尤家和

      江育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
告對被告陳泓任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被告陳泓任於上
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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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