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42號
PTDM,108,附民,342,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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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黃財望

被   告 尤家和
      江育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
告對被告陳泓任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被告陳泓任於上
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另原告對被告李俊賢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李俊賢達成調解
,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憑,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
關係已因調解成立而消滅,不在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
列,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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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