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92號
PTDM,108,附民,292,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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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翁莉涵


被 告 羅翊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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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