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2號
原 告 翁莉涵
被 告 羅翊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