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984號
PTDM,108,訴,984,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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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美鳳



被   告 林泰 


被   告 林渝蘋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7
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顯博白美鳳林泰林渝蘋前因傷害等案件,經審理後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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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