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477號
PTDM,108,簡,2477,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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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德正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6
85號、108 年度偵字第5716號、108 年度偵字第5844號、108 年
度偵字第5856號、108 年度偵字第6365號、108 年度偵字第6447
號、108 年度偵字第6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0八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湯德正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989 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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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