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662號
PTDM,108,易,662,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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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培德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458
號、108 年度偵字第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培德於民國106 年1 月1 日向鄭昌平 承租其子鄭湘仁及鄭湘仁之前妻羅惠真所有坐落在屏東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土地所有人為其子鄭湘仁及鄭 湘仁之前妻羅惠真,下稱本案房屋坐落土地)且未辦保存登 記、址設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之二樓鐵皮房屋( 下稱二樓鐵皮屋)及隔壁無門牌之一樓平房(下稱本案平房 )。詎被告孫培德明知依該房屋租賃契約第8 條約定:「未 經出租人之同意,不得將本案房屋之全部或一部以出借或其 他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且共同被告孫廣成亦知之甚詳, 然2 人仍共同基於竊佔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1 月間某日某 時許,未得鄭昌平、鄭湘仁或羅惠真之同意,由被告孫培德 將本案平房之鑰匙交付予共同被告孫廣成,再由其交付予共 同被告黃美滿使用,使共同被告黃美滿居住於本案平房內; 嗣羅惠真及其家人於106 年4 月間某時許至本案平房告知共 同被告黃美滿其無權占有該平房之事實,然共同被告黃美滿 明知其無權居住本案平房,竟仍與被告孫培德孫廣成共同 基於竊佔之犯意聯絡,自106 年4 月初某日某時起,拒不返 還本案平房予羅惠真,以此方式與被告孫培德及共同被告孫 廣成共同竊佔本案平房等語。因認被告孫培德涉犯刑法第32 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孫培德業於訴訟繫屬後之 109 年1 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37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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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