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31號
PTDM,108,交重附民,31,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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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石垚 
      石桂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蕭鈺琳

      蕭添瑄
      趙氷茹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蕭鈺琳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98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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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