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7號
ILDV,109,補,8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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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游茂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游茂東 
      游振棋 

      游朱阿菜

      游振田 

      游振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賴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8,731 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扣除已繳納之13,6
72元後,尚應補繳75,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追加被告賴金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1.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20
 ,7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97.68平方公尺(宜蘭縣羅東地
 政事務所109 年1 月3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C、D、F-
 1 之面積)=8,231,976元。
2.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
 4,9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9.95平方公尺(宜蘭縣羅東
 地政事務所109 年1 月3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1、A-2、B-
 1、C-1、D-1、E、F、F-2、F-3 之面積)=636,755 元。
3.以上合計為8,868,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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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