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號
ILDV,109,補,69,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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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游力(原名游振南)


被   告 游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
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件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492萬3,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3,3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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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