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賴俊維
吳枝梅
林楊妙
林徐鳳珠
楊明發
楊承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仁堯律師
被 告 賴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1392號
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為該不動產拍定價金新臺幣(下同)8,512,000元,核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