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袁敏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4,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600 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元=5,544,000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