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0號
CYDV,105,訴,120,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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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袁敏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4,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600 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元=5,544,000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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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