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5號
ILDV,109,司促,1505,202003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周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