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4號
ILDV,109,司促,1474,202003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林明輝即浪漫酒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0121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11,2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01216、Y23565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