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68號
ILDV,109,司促,1468,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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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羅家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10,4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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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