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87號
ILDV,109,司促,1387,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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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吳琇慈(原名吳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叁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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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