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2號
ILDV,109,司促,1212,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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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掌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壹佰捌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
   國95年4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
   以15,113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
   償為止。然,債務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
   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
   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
   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
   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在此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
   債權1.00),貸款總額為六十一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
   之12.9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1月
   3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72,18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
   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掌實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5%  │
│  │472189│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掌實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2189│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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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