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掌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壹佰捌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
國95年4月起,分120期、利率百分之0、每月10日繳款,
以15,113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債務全數清
償為止。然,債務人並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按債
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若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
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
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
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在此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占協商
債權1.00),貸款總額為六十一萬元整,按固定利率百分
之12.9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1月
30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72,18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
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掌實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5% │
│ │472189│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掌實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2189│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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