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號
ILDV,109,勞補,2,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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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惟揚 
      冼淑芸 
      張育萍 
      江昆憲 
      陳小萍 
      林紀芳 

被   告 陳耀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660,677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60,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原告
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耀盛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
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及瑞鈦實業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86345854)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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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