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4號
ILDV,108,司執消債更,1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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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江瑞清 

代 理 人 黃豪志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湯景富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 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 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 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之翌日起,每1個月為 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 00元,共72期,清償金額為324,000元,合計共6年72期,清 償成數約25.57%。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於109年2月10日以書面檢送予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後, 唯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 而其他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均逾期不為 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 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此有 債權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
三、再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債 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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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