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2號
ILDV,107,訴,122,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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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賴志學 
      賴清德 
      湯志慶 
      賴碧琴 
      賴碧選 
      林月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五福宮 
法定代理人 黃武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0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
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1 │賴志學 │2,245,315元 │34,912元    │
├──┼────┼──────┼────────┤
│ 2 │賴清德 │2,868,238元 │44,119元    │
├──┼────┼──────┼────────┤
│ 3 │湯志慶 │595,355元  │9,750元     │
├──┼────┼──────┼────────┤
│ 4 │林月英 │1,279,554元 │20,508元    │
├──┼────┼──────┼────────┤
│ 5 │賴碧琴、│2,023,038元 │31,645元    │
│  │賴碧選連│      │        │
│  │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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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