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陳佳群 陳怡光 陳志澤 (上三人為林阿娥之繼承人) 吳阿然 陳欽勇 陳欽龍 陳林忠 陳嵐子 陳士鴻 吳東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 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被 告 1林土山 2林明世 3林峻緯 4林宜芳 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5林美華 被 告 6林明珠 7林金玉 原住宜蘭縣○○鄉○○路00號 8林曾紅桃 9曾福金 10曾文龍 11曾木醒 原住桃園市○○區○○○路0巷00號12樓 12顧寶玲 13顧美玲 14顧恆宇(即顧少璽之繼承人) 15程 杰 16程柏人 17李政男 18李俊誼 19李俊宏 20李俊明 21曾素梅 22曾玉霞 23簡黃寶釵 24黃宥燃 25黃玉女 26張玉霞 27黃靖倫 28黃錦欽 29黃麗惠 30許雪娥 31黃逸平 32黃柏翰 33黃瀞儀 34黃財龍 35張黃阿膾 (編號1至35為黃阿旺之繼承人) 36李淑萍 37李得陽 38李得義 39李淑君 (上四人為李清和之繼承人) 40李清標 41李麗霞 42李素英 43羅兆良 44羅月秀 45李麗真 46李佩婷 47李士宏 48李清全 (上七人為李木桂之繼承人) 49李阿順 原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50游李秀英 51李木榮 52陳李芳子 53黃李嬌珠 54張吳阿芒 55洪陳招 56洪嘉壎 57洪吳清 58洪美玲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本 被 告59洪美娟 60洪美惠 61鄭吳阿青 62吳秀吾 兼 上 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63吳樹發 被 告64吳松濱 65盧吳阿秀 66周吳阿針 67吳清梓 68吳蝦 69吳萬 (被告36至69為吳坤旺之繼承人) 70林關宏 71闕振溪 72闕秋微 73闕振鑫 74闕素芬 75黃火財 76黃祿淮 77許黃綉花 78黃綉美 79黃民生 80林李阿微 81李阿快 82李阿享 83陳李萍 84李阿玉 85李玉華 86周玉梅 87林慧珍 88李瑞興 89李盛凱 90李國維 91李添富 92方陳阿應 93林主勇 94林金釵 95林金花 96陳鴛鴦 97洪陳招 98陳聰譓 99黃德聰 100黃德興 101何漢鍠 102何有田 兼上 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103何錦茂 被 告104陳鑾 105楊陳遠 106陳阿網 107黃陳美姬 108陳宣合 109陳品孜 110陳芊含 111陳裕傑 112陳順德 113楊阿員 (被告71至113為陳阿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關於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貳零捌坪」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一部貳零坪」。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原告吳阿然聲請 裁定更正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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