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5號
ILDM,109,聲,165,202003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秋如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秋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秋如因毒品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6 年度簡 字第845 、848 號、107 年度簡字第267 、227 、259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4 月、4 月、4 月確定,上開 各案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26 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 年 5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7 年度簡字第13 48、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確定;上開二案再 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68 號裁定定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並與上開1 年5 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 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 字第1090159615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 10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經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0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 件所檢附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