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648號
ILDM,108,易,648,202003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贊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八年度偵字第
三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贊勝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肆顆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方贊勝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提供其位於宜蘭縣羅東鎮 之住處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並提供麻將一副、 牌尺四支及骰子四顆作為賭具供賭客賭博財物,並與賭客約 定自摸一次繳交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抽頭金而以此方式 提供場所聚眾賭博而牟利。嗣於同日十四時三十五分許,經 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柳錫鏗正以麻將賭博財物,並扣得賭具麻將一副、牌尺四 支、骰子四顆及抽頭金一百元。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方贊勝固坦承確有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十四時 三十五分許,為警在其位於宜蘭縣○○鎮○○路○號住處搜 索時,適有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柳錫鏗在上址打麻將 等情不諱,核與證人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柳錫鏗於警 詢及本院審理時結證情詞相合,復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警 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圖在卷 暨麻將一副、牌尺四支、骰子四顆扣案可佐,堪認被告上開 自白係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 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並執:當日先去照顧父親, 住處未上鎖,賭客皆係自行前來而非其邀約而來,麻將與牌 尺則係柳錫鏗帶往,其並未與賭客約定抽頭金,警方扣案之 一百元乃游貴女託其代買飲料之費用而非抽頭金,其甫欲出 門買飲料,警方便到場搜索等語置辯。然查:
㈠依證人游貴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當日在菜市場遇到一名友 人,該名友人介紹其至被告住處打麻將,其自行由被告住處



開啟之後門進入時,被告不在,其係詢問屋內之人可否加入 打麻將。隨後被告返回不久,警方即入內搜索,當時其正與 林雅玫王聰賢柳錫鏗在牌桌賭博麻將。其與被告為鄰居 但不熟識,只知被告叫「阿中」但不知姓名,當日並未帶扣 案賭具前往等語,佐以證人林雅玫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當日 去電其夫沈清河,其夫告稱在被告住處,其便去被告住處並 由被告住處開啟之後門進入,到場時其夫表示眼睛不適而請 其陪其他三人打麻將,當時被告剛返回,不久警方入內搜索 時,其正與游貴女王聰賢柳錫鏗在牌桌賭博麻將。被告 認識其夫,但其與被告不熟,當日係第一次前往被告住處, 並未帶扣案賭具前往等語,再核諸證人王聰賢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其與被告為鄰居,當日係自行前往賭博,被告住處後 門未上鎖,其直接進入,屋內有其他兩人,賭具已放在牌桌 上。警方入內搜索時,其與游貴女林雅玫柳錫鏗正在牌 桌賭博麻將。本次之前亦有前往被告住處賭博一、二次,當 日並未攜帶扣案賭具前往,亦未聽聞被告要求其等勿在該處 打麻將等語,並稽之證人柳錫鏗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當日買 完菸去找王聰賢,經過被告住處看見王聰賢在屋內才自行由 開啟之後門入內,當時屋內已有王聰賢沈清河游貴女在 聊天,警方入內搜索時,其與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正在 牌桌賭博麻將,扣案麻將一副係其先前贈與被告,牌尺及骰 子則不知係何人所有等語,可知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柳錫鏗沈清河彼此或不甚熟識且未互相邀約,即能陸續自 行進入被告住處賭博麻將,且游貴女係經友人介紹前往被告 住處賭博,王聰賢則已至被告住處賭博一、二次,是被告提 供住處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之行為,應係被告住處周遭鄰居 或友人熟知之事實。況游貴女王聰賢柳錫鏗沈清河至 被告住處時,被告並不在家,其等猶可任意自在停留被告住 處聊天,逕行取用被告住處內置放之麻將一副、牌尺四支、 骰子四顆賭博麻將,且被告甫於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同址住 處為警查獲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顯已熟知眾 多賭客在其住處賭博麻將已有違法及遭警查獲進而起訴甚而 判刑之風險,竟於返回住處見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柳 錫鏗在其上開住處賭博麻將,猶未要求或令其等儘速離去, 莫再使其涉入刑事案件而仍放任賭客賭博麻將並在旁觀看, 賭客亦無庸徵得被告同意即可逕自繼續賭博麻將,均徵被告 確有提供位於宜蘭縣○○鎮○○路○號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且 聚眾賭博之事實無誤,扣案麻將一副、牌尺四支及骰子四顆 ,則屬被告所有且供賭博麻將之用。被告辯稱:麻將與牌尺 係柳錫鏗帶往等語,洵屬避責卸究之詞而無可採。



㈡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麻將時,與賭客約定自摸一次繳 交五十元抽頭金等情,業據證人王聰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證述:自摸一次被告抽頭五十元,警方扣得一百元即 自摸兩次。照規矩自摸不管多少台均抽五十元,抽頭金用於 支付水電費,遭警查獲時已有賭客自摸兩次,故被告抽頭一 百元等語明確。證人游貴女亦於偵查中結證:場地及水電費 部分,屋主表示自摸者依誠意放一些錢用於支付水電費等語 綦詳。總上當認被告確有提供上開住處供賭客賭博麻將並從 中抽取金錢即每自摸一次抽五十元抽頭金無誤。又警方到場 前,游貴女剛自摸,則據證人王聰賢於警詢證陳及偵查結證 明確,核與證人林雅玫柳錫鏗於警詢證述相符,且警在游 貴女右手側之方向骰下扣得一百元,亦有警製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圖在卷可憑,核諸上開 證人證詞,自足認定係游貴女自摸二次而需繳予被告抽頭金 一百元甚明。證人游貴女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 稱:一百元係其所有,委託被告代買飲料之費用而非抽頭金 等語,然互核證人林雅玫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方向骰下之一 百元為其所有,係其欲買飲料請客,擬交予被告代買飲料, 但被告稱外面下雨尚未出門購買等語,即徵證人游貴女、林 雅玫所證前詞相互矛盾,扣案之一百元顯非游貴女林雅玫 委託被告代買飲料之費用,已屬明甚,更堪認定證人游貴女林雅玫王聰賢柳錫鏗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扣 案一百元並非被告之抽頭金之有利被告之證述,胥屬迴護被 告而為被告脫免罪責之詞,皆無可採。從而,被告既與賭客 約定自摸一次抽取五十元,可認被告向賭客收取之金錢與其 提供住處供賭客賭博麻將間,具有連動之明顯對價關係,故 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亦堪認定。
㈢綜上,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而提供其位於宜蘭縣○○鎮○○ 路○號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且聚眾賭博之各該事證咸臻明確, 被告犯行自足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 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之聚眾賭博,則係指聚集 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 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惟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審酌被告甫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 九日同在宜蘭縣○○鎮○○路○號住處為警查獲意圖營利提



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經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以一 百零八年易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同年十月 八日始確定,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 表存卷足考,是被告竟於前案賭博罪行尚未判決前,又提供 宜蘭縣○○鎮○○路○號住處作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藉以 收取抽頭金,難見被告已有悛悔之意,犯後亦持陳詞否認犯 行,並兼衡其以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不當手段獲取財物 ,助長投機風氣且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法治觀念薄弱,所為 誠屬不該,惟其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規模尚小,金額甚微, 對社會秩序妨害之程度尚非重大,犯罪所生之損害非鉅及其 係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四子,尚需照顧罹病父親 ,無業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暨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 予沒收之規定,係規定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為同 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然並非刑法賭博罪章之概括規定 ,故應僅於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始有適用。 秉此,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自應回歸適用 刑法第三十八條有關沒收之總則規定,合先敘明。次按,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麻將一副、牌尺四支及骰子皆為被告所有,用以提供賭客 賭博之用如前述,爰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再按,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前段亦已明定。查扣案之一百元為被告之提供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之抽頭金如前述,自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