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3號
SLDA,109,簡,3,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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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
代 表 人 張秀智 
訴訟代理人 余能霖 
被   告 李宇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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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