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
代 表 人 張秀智
訴訟代理人 余能霖
被 告 李宇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