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號
SLDA,109,簡,2,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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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曾柳森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 
上列原告因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
  應依限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及同法第57 條規
  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又按「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
  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
  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之管轄如左: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
  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訴願法第4條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
  提出本件行政起訴狀,僅提出訴願書影本,而未附具供證明
  之原處分之正本或影本,原告應依限補正,並依行政訴訟法
  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另提出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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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