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09號
SLDV,109,除,109,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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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采蘩(即陳壽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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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