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2號
SLDV,109,補,7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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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
再審原告  黃乾浮
訴訟代理人 王清秀
      王勝賢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正停
楊勳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
283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
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
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
萬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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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