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36號
SLDV,109,補,436,2020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李承錦 
被   告 唐建中 
上列原告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