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6號
SLDV,109,補,416,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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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賴思嘉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陳襄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
捌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五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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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