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80號
SLDV,109,補,380,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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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祝守徹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錦程李承熹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戴錦程李承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或陳報足以特定其人別之資料(如身分證字號、生日等)。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捌佰捌
  拾捌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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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