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3號
SLDV,109,補,343,202003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楊建和 
      呂葉寶琴

      呂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4,017元(計算式:
6,617,234元+6,046,783元=12,664,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
告應補正民事委任狀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