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1號
SLDV,109,補,34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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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震宏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8萬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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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