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被 告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告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全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以同為執行債權人之金興發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隆豪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
剔除本院民國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678號強制執行事件,108 年
11月7 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分配次序2 、17
、4 、18所示之金額。則重新分配後,原告應受分配金額由新臺
幣(下同)3,890 萬4,615 元增為8,329 萬4,319 元(詳參附件
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4,438 萬9,704 元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
438 萬9,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2,63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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