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號
SLDV,109,補,116,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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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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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