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51號
SLDV,109,聲,51,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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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蘭廷和牛專門店股份有限公司等9 人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3號),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 項第2 款固有明文。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 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 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 當,即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要旨參照)。又上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 項 、第2 項、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柏股法官審理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 1383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未行準備程序,即獨自一人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實有程序失當之處,另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就相對人辱罵聲請人之言行,卻以「 是是是,對對對」回應,且當日開庭遲至下午5 點36分,致 伊身體不適,僅能請求法官停止開庭,柏股法官未有對弱勢 之同情及基本道德,嚴重不公,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 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辜 漢忠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為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本無 須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規定,於必要時以庭員一 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故承審法官逕行為言詞辯論程 序,自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言;況有無命行準備程序之 必要,法院得斟酌情形決定之,此乃法官訴訟指揮之職權行 使範疇,自不得僅以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謂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聲請人其餘指述,核屬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 ,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之指摘,客觀上不足據以認定承審 法官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 證據釋明該法官對於系爭事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執此遽認該法官應予迴避。從而,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辜漢忠法 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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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蘭廷和牛專門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